工作时间
早8:30 - 晚17:00
周六日休息
发布日期:2024/1/20 20:05:18 访问次数:380
全县餐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单位:
燃气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关系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近年来全国燃气爆炸事故频发,2021年上半年,国内发生燃气事故544起,造成71人死亡,412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为深刻吸取2021年湖北十堰“6·13”、辽宁大连“9·10”、2022年江苏常州“5·24”等燃气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要求,为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经营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现就我县餐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作如下公告:
一、安装对象
全县范围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内设食堂)。
二、产品选用要求
(一)选用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应符合以下标准:
1.小型餐饮厨房可选择符合《家用和小型餐饮厨房用燃气报警器及传感器》(GB/T 34004-2017)或《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 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322.1-2019) 相关标准的产品。非小型餐饮厨房应选择符合《可燃气体探测器第1部分: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GB15322.1- 2019)相关标准的产品。
注: 小型餐饮厨房是指使用的燃具为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超过46kW、额定热负荷总量不超过139kW的用于餐饮业提供烹饪服务的厨房。
2.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选择符合《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GB16808-2008)相关标准的产品。
3.管道天然气紧急切断阀应选择符合《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CJ/T 394-2018)相关标准的产品。
液化石油气紧急切断阀应选择符合(GB/T3836.1-2021)《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3836.4-2021)《爆炸性环境第四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相关标准的产品。
(二)应选用商业用途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不得选用家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三)使用天然气的餐饮场所,应选择探测甲烷的可燃气体探测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应选择探测液化石油气的可燃气体探测器。
(四)选用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并取得国家相应的许可或认可的产品。
三、设置及安装要求
(一)设置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餐饮场所,可选择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紧急切断阀、排气装置、手动报警触发装置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场所,也可选择安装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由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等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
(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小吃店、排档,鼓励安装集成探测及远传功能的智能调压器。
(三)设置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餐饮场所,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专人值班的消防控制室和值班室。
(四)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于检测天然气浓度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与燃具、阀门等燃气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8米,安装高度应距顶棚0.3米以内,且不得设在燃具上方,距离灶具、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米。
2.用于检测液化石油气浓度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与燃具、阀门、气瓶等燃气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得大于4米,安装高度应距离地面0.3米以内,距离灶具、排风口的水平距离均应大于0.5米。
3.当独立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可燃气体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距离地面小于0.3米时,其上方不得安装洗涤水槽、洗碗机等用水设施,正前方不得有遮挡物。
(五)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调试由报警装置厂家专业人员或有从业经验的电工完成。
(六)带有联动功能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计、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使用和管理要求
(一)餐饮经营单位应负责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建立运行和维护保养记录,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不得私自改装、停用、损坏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
(三)可燃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阀使用寿命到期的应进行更换。
(四)可燃气体探测器初次安装测试完毕后,应申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或校准机构上门进行初次检定,再正常使用。
(五)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中的报警控制器、报警设备、联动设备的功能,每半年应检查1次。
(六)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年应检查1次,其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要求,不合格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
(七)各部门、单位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时,应将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情况纳入检查内容,督促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维护保养,确保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正常使用。
五、安装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前。
六、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伍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伍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对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装置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餐饮场所,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法停止供气或暂停供气。
七、其他
(一)未尽事宜请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工程规范》(GB55099-2021)《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2011)等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二)本公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予以修订。
特此公告。
龙门县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上一文章:氢气报警器选型
下一文章:BTQ-1便携式氢气检测仪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