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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6/16 16:34:43 访问次数:1716
4.3.2.1 罐区环境下的报警点设置参考AQ3036-2010 中7.3。
4.3.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3.2.3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
4.3.2.4 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对于一个大型有可燃气体泄漏的车间,可以每相距5~10m设一个检测点。
4.3.2.5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距天花板不得大于30cm。
4.3.2.6 对于检测可燃气体比重大于空气的诸如烷烃类(甲烷沼气、民用煤气除外)、烯烃类(乙烯除外),液化石油气、汽油、煤油时,应将探测器安装在低于泄漏点的下方平面上,距地面不得高于30cm。
4.3.2.7 明火加热炉与甲类气体、液化烃设备以及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的释放源之间,约距加热炉5m或在防火墙外侧,宜设检测器。
4.3.2.8 控制室、配电室与甲类气体,液化烃,甲B类液体的工艺设备组,储运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检测器:
a) 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b) 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3.2.9 设在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检测器。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在线分析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
4.3.2.10 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a) 使用或产生液化烃和的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可能积聚可燃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
低处的地面上;
b) 易于积聚甲类气体,有毒气体的“死角”。
4.3.2.11 车内可能发生泄漏的泄漏源5m以内可安装检测仪,也可以将检测仪的探测部分安装在泄漏源5m以内,检测仪的指示部分安装在人视力范围内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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